家人们,公司发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又发了一份,后发的那份把解除合同的时间提前了,实务上一般以哪份为准啊。


反正我们主张是以有利的来


你代理劳动者还是公司?


就是我比较想知道会怎么判

劳动


那有证据证明前者或后者某一个必然是放屁么?

这是啥意思


如果都拿不准主意,建议解决方案:民法典之在途要约。


就你别证据证明前面通知必然是错的


后面那份我们不交


交前面那份

还是以这个出发,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这个方面,我认为一旦做出不具备撤回重新发过的效力。


而且公司也没有撤回或者是错发的意思,只是从另一个角度解除,降低自己违法解除风险,这种就更难获得支持了吧。


是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