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人们,公司发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又发了一份,后发的那份把解除合同的时间提前了,实务上一般以哪份为准啊。
有过错还是无过错
通常第一份到达时就已经生效了
劳动者无过错,以不胜任为理由
第一份是6月16日发的内容是7月15日正式解除合同,第二份是6月25日发的,称劳动关系解除于6月25日。
相当于第一份发的时候 ,合同还没解除, 不知道第二份会不会认定是变更这份解除协议
实际上是几号离职交接的?
26号被赶走了
单位这操作不基础啊
第一份已经生效了
说白了就是,按辞退书的合同解除日期他们想提前了
所以就是我不知道这种又发了一份的操作,会不会认定成变更有效。
那得劳动者明确表示后面这份有效才行
我觉得不行,第一份到达了就生效了。
除非后面有材料显示,第一份到达之后,你们经协商有变更,但你这26号都被赶走了
区别就是解除的时间变了。
还有解除理由变了一点
所以实务上解除的时间是根据通知书来认定的把,不是实际离开公司的时间把?
哪个主张对当事人更有利?
前者